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长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2********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922民初1304号 |
案号 |
(2019)辽0922执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洪长志返还宋华清借款本金40000元,其中20000元本金自2012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本息偿还清为止。本金20000元自2012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洪长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