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7********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山商初[北庄]字第40号 |
案号 |
(2015)山执字第00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守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装载机款10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600元。 二、被告鲁波、鲁志元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被告鲁守华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鲁守华、鲁波、鲁志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30 |
发布时间 |
2016-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