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7********1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山商初[北庄]字第40号
案号
(2015)山执字第000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守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装载机款10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600元。 二、被告鲁波、鲁志元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被告鲁守华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鲁守华、鲁波、鲁志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1-30
发布时间
2016-05-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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