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乃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1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1833号
案号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10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杨乃苗、黄扬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许益快借款6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黄陈央、林贤儿、陈玉琴、黄言海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00元,由杨乃苗、黄扬芬、黄陈央、林贤儿、陈玉琴、黄言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8-06
发布时间
2015-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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