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乃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002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杨乃苗、黄扬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乃增借款15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0000元为计数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杨乃苗、黄扬芬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7-27 |
发布时间 |
2015-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