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邦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821********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402民初1383号 |
案号 |
(2017)川1402执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邦勇、余春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红彬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胡梁、张直蓉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2-07 |
发布时间 |
2017-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