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邦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821********1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402民初1383号
案号
(2017)川1402执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邦勇、余春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红彬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胡梁、张直蓉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2-07
发布时间
2017-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