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1********1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桓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桓执字第01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玲欠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 995.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玲欠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63 365.38元(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4月20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孙庆海、耿彬、张秀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孙庆海、耿彬、张秀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玲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375元,财产保全费2 337元,由被告张玲负担,被告孙庆海、耿彬、张秀河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4-09-04
发布时间
2015-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