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1********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桓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桓执字第01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玲欠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 995.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玲欠原告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63 365.38元(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4月20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孙庆海、耿彬、张秀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孙庆海、耿彬、张秀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玲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375元,财产保全费2 337元,由被告张玲负担,被告孙庆海、耿彬、张秀河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09-04 |
发布时间 |
2015-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