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云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温苍商重字第00004号 |
案号 |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0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云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贤法借款本金384.802203万元及至2011年7月7日止的利息21.267261万元、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45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384.802203万元的利息(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鲍克处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云加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黄贤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658元,由黄贤法负担18358元,陈云加、鲍克处共同负担55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11-17 |
发布时间 |
2015-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