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云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1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温苍商重字第00004号
案号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01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云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贤法借款本金384.802203万元及至2011年7月7日止的利息21.267261万元、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45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384.802203万元的利息(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鲍克处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云加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黄贤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658元,由黄贤法负担18358元,陈云加、鲍克处共同负担55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11-17
发布时间
2015-0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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