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尚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380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吴尚鹤、缪小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登琴归还借款200000元整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0月1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吴登伟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吴尚鹤、缪小碧及吴登伟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26 |
发布时间 |
2015-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