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尚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1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942号
案号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尚鹤、林维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荣革借款8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杨冬雪在吴尚鹤、林维重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上述款项中15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杨冬雪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尚鹤、林维重追偿;三、驳回蔡荣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870元,合计17370元,由吴尚鹤、林维重负担。若在吴尚鹤、林维重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则杨冬雪对其中的3300元承担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2-03
发布时间
2015-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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