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尚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942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尚鹤、林维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荣革借款8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杨冬雪在吴尚鹤、林维重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上述款项中15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杨冬雪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尚鹤、林维重追偿;三、驳回蔡荣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870元,合计17370元,由吴尚鹤、林维重负担。若在吴尚鹤、林维重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则杨冬雪对其中的3300元承担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2-03 |
发布时间 |
2015-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