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介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334号 |
案号 |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01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介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9.6‰计算;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二、杨乃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乃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介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杨介近、杨乃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9-10 |
发布时间 |
2015-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