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井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8********1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青民二初字第1371号 |
案号 |
(2016)桂0103执2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98991.54元,利息、罚息、违约金、逾期管理费合计:38591.2元(利息、罚息、违约金、逾期管理费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利息总数应计至被申请人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413元、保全费117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935元;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21 |
发布时间 |
2016-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