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谈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01********18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1959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3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谈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471000元,利息14333.84元、罚息32086.89元,复利2065.28元(截止201年3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计算方式:以本金471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二、被告谈建平在款项的同时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1元,由被告谈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