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1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4民初1911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10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18日前的利息为1433.24元,2017年1月19日后的利息以本金8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9.75‰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孙魁、王文亮、王书勤对被告孙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孙魁、王文亮、王书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被告孙健、孙魁、王文亮、王书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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