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瑞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9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537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瑞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乃会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2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汤呈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杨瑞莲追偿;三、驳回杨乃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0元,由杨乃会负担196元,杨瑞莲、汤呈亨负担108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26 |
发布时间 |
2015-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