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莉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3********1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开民初字第5165号 |
案号 |
(2014)开法执字第02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颜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八千零三十六元六角三分、利息和其他费用二千四百九十六元一角一分,并支付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照双方《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4-07-17 |
发布时间 |
2017-04-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