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01********1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409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4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华廷灯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122553.2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华廷灯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罚息),具体金额以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从2015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华廷灯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支付律师费366028.49元; 四、被告宋渊、周福英、孔祥玉、孔勇对被告成都华廷灯饰有限公司以上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305元,由被告成都华廷灯饰有限公司、宋渊、周福英、孔祥玉、孔勇负担84839元,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担4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时间 |
2017-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