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1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63号 |
案号 |
(2017)鲁1191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飞、丁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晓雯借款本金3 389 296元; 二、被告高飞、丁明峰自2015年4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日(利息以3 389 29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张晓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高飞、丁明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 95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54 950元,由被告高飞、丁明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时间 |
2018-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