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青州市益都街道大华社区居民委员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3707********19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781民初2161号
案号
(2019)鲁0781执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树森借款本金1960000元; 二、被告钟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树森借款利息1851600元(截至2018年1月22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青州市圣安置业有限公司、张长利、青州市益都街道大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青州市圣安置业有限公司、张长利、青州市益都街道大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安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32元,减半收取计18766元,由原告负担147元,四被告负担186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0元,均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时间
2019-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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