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民终2062号
案号
(2019)皖1324执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许伟、孙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被上诉人刘露露借款本金48800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执行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4000元);三、原审被告邓军、周立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刘露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上诉人许伟、孙静负担830元,被上诉人刘露露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伟、孙静负担30元,被上诉人刘露露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时间
2019-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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