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3********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06号 |
案号 |
(2016)辽0102执3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志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永佳借款本金25220元;二、被告吕志刚从2013年10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王永佳上述借款额的利息(同借款本金一并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吕志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9-08 |
发布时间 |
2016-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