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2556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3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钟茂林、钟雷、高塔娜于2013年9月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钟茂林、钟雷、高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105,827.63元、利息3,038.47元、罚息245.01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8年1月15日);并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若被告钟茂林、钟雷、高塔娜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可依法对被告钟茂林、钟雷、高塔娜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C-4号(2-6-1),建筑面积51.77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被告钟茂林、钟雷、高塔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时间 |
2018-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