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成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9946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57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赵成阳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贷贷平安专用)》; 二、被告赵成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7,299.69元(截止至2018年6月10日);并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贷贷平安专用)》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 被告于玲应对被告赵成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3元,公告费660元,均由被告赵成阳、于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时间
2019-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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