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建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穗云法民—初字第1 085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30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被告葛建宽赔偿原告高少凤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76158。03助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0005 元, 由原告高少凤负担25079 元,被告局建宽负担4926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原告高少凤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5079 元,被-告葛建宽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 492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3-31
发布时间
2016-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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