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寇明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博许民金初字第00011号 |
案号 |
(2016)豫0882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寇武东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计付利息(自2013年6月1日—2013年8月5日,利率为11.49‰,2013年8月6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为17.235‰)。 二、被告寇得利、寇高东、寇明东对被告寇武东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寇得利、寇高东、寇明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时间 |
2016-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