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博民二金初字第00025号 |
案号 |
(2016)豫0882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海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80000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5止按月息11.49‰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7.235‰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王玉虎、朱小国、王鹏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玉虎、朱小国、王鹏鹏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海舰追偿。 三、驳回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13元,由被告崔海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17 |
发布时间 |
2016-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