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7********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沙民初字第2315号
案号
(2016)闽0427执014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军、郑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卜燕萍借款人民币350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150,由被告金军、郑云负担。被告金军、郑云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840101001001473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6-29
发布时间
2016-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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