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7********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沙民初字第2315号 |
案号 |
(2016)闽0427执01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军、郑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卜燕萍借款人民币350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150,由被告金军、郑云负担。被告金军、郑云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840101001001473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6-29 |
发布时间 |
2016-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