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0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502民初2687号 |
案号 |
(2018)桂0521执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光赋、何华琼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2015年72月22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何大之; 二、被告潘光赋、何华琼共同支付律师费10000元给原告何大之; 二三、被告钟华对被告潘光赋、何华琼承担的上述本判决主文第一款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光赋、何华琼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