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502********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502民初2687号
案号
(2018)桂0521执8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光赋、何华琼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2015年72月22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何大之; 二、被告潘光赋、何华琼共同支付律师费10000元给原告何大之; 二三、被告钟华对被告潘光赋、何华琼承担的上述本判决主文第一款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光赋、何华琼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8-23
发布时间
2019-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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