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01民初2433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玉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万荣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给付利息84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月利率按20‰计算 )。 二、被告严玉年按20‰的月利率支付70000元本金自2018年6月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 三、保全费804元由被告严玉年承担。 四、被告严柱年、苏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严玉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严玉年负担 (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