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301民初2433号
案号
(2019)新2301执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玉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万荣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给付利息84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月利率按20‰计算 )。 二、被告严玉年按20‰的月利率支付70000元本金自2018年6月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 三、保全费804元由被告严玉年承担。 四、被告严柱年、苏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严玉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严玉年负担 (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时间
2019-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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