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3********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402民初1043号 |
案号 |
(2016)川1402执2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南强、杨红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鲜鑫鹏借款本金63万元(已扣减冯南强还款31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鲜鑫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12-05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