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2********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兖商初字第130号 |
案号 |
(2016)鲁0812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书义、程冬梅欠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7000元、截止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72551.45元及2015年1月20日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每月2日前各偿还2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陈书义、程冬梅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则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郑建国、陈卫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10 |
发布时间 |
2017-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