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伊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9********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05刑初463号
案号
(2018)鲁0105执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巩显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伊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玉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涉案赃款,追回的赃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时间
2018-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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