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6********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平民初字第1778号
案号
(2015)平执字第026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勇待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拖欠原告刘素玲的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7日起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李梅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11-11
发布时间
2016-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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