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冀军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2********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通民初字第01056号
案号
(2016)豫0222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冀军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红亚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冀军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4-13
发布时间
2016-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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