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冀军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22执233号 |
案号 |
(2017)豫0222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冀军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红亚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