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万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1********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2民初11188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5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尚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阿东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尚万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