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万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1********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11188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5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尚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阿东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尚万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6-22
发布时间
2018-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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