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2********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左民初字第2605号
案号
(2016)内0521(2015)左法执字16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原告李召杰各项经济损失1226353.44元,{医疗费77266.44元+误工费18286元(82元*223天)+护理费1515元(101元*15天)+护理依赖591248元(36953元*20年*80%)+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40天*15天)+营养费600元(40元*15天)+交通费650元+残疾赔偿金458946元(25497元*200年*90%)+残疾辅助器具金3000元+精神抚慰金27000元(30000*90%)+被扶养人原告李召杰之子李志鑫生活费47242元(7268元*13年/2人)}。二、被告麻华、姚亮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李召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5837元,鉴定费1540元,由被告叶建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5-12-03
发布时间
2016-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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