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平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2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223民初189号(2016)桂0223民初189号 |
案号 |
(2016)桂0223执10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覃柱财、戴平超归还原告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72285.76元,本息合计2072285. 76元,2 01 6年1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广西鹿寨北林胶合板有限公司、肖姣娟、肖文飞、韩卫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 3 3 7 8元,诉讼保全费5 0 0 0元,由被告覃柱财、戴平超负担,被告广西鹿寨北林胶合板有限公司、肖姣娟、肖文飞、韩卫华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10-21 |
发布时间 |
2016-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