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红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926民初1885号 |
案号 |
(2017)豫0926执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红彬、郭少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宗田多孔砖款956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郝红彬、郭少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16 |
发布时间 |
2017-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