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2民初10795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3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t准予原告袁志强与被告张新芝离婚; 二、被告张新芝之子袁晨迪由被告张新芝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新芝自理; 三、原告袁志强的婚前财产广武镇后王村宅基地所建的平房一处(其中一层八间,二层一间)归原告袁志强所有;被告张新芝的婚前财产摩托车一辆、缝纫机一台归被告张新芝所有; 四、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广武镇后王村宅基地上加盖的第二层平房归原告袁志强所有;原告袁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新芝5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