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光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626民初3747号 |
案号 |
(2020)豫1626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与被告郭光志、杨文丽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郭光志、杨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本息151330.5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利率从2019年8月23日开始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 三、被告贾连勇、陈西梅夫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3元,由被告郭光志、杨文丽、贾连勇、陈西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