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米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23********21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4民初8645号 |
案号 |
(2018)川0104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应、米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36011.26元,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0240.48元。利息、罚息计至结清贷款为止,复利计至2016年10月31日。从2016年9月21日起,应以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03%计算利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2元、减半收取423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20元,由被告彭应、米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