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明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06********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506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4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顾亚武、张玉倩、顾雅鸿、顾亚鹏、童明翔对被告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10-16
发布时间
2016-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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