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金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00624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5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兰香、胡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5869.47元,并支付违约金117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兰香所有的长安牌浙GP515L汽车处分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1-24 |
发布时间 |
2016-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