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00457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1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金星、胡兰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46333.23元,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4年5月30日开始计算至代偿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金华市众安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胡金星所有的大众牌浙G·P681N汽车处分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3-23
发布时间
2015-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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