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伟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1327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1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双儿、张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金控网络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2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8年1月1日的利息、罚息为14153.58元,2018年1月2日起的罚息按年利率15.12%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潘伟新、黄玉英对被告潘双儿、张豪上述借款债务向原告广州金控网络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伟新、黄玉英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潘双儿、张豪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2.3元、财产保全费1691元,均由被告潘双儿、张豪、潘伟新、黄玉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时间
2019-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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