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伟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1民初7184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6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陆翠艮、潘镜森向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3199.8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该利息、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分段计算如下:利息:以3332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以333199.88元为本金,计算2018年5月16日。逾期利息(含罚息):以333199.88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当月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从下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潘伟新、黄玉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陆翠艮、潘镜森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98元,由被告陆翠艮、潘镜森、潘伟新、黄玉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