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力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1********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6657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8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赖力珲、朱桂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玉明偿还借款本金485750元。 二、被告赖力珲、朱桂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玉明支付利息,利息以48575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罗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6元,由被告赖力珲、朱桂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8-16
发布时间
2019-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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