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伟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1民初13949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6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廖少慧、潘云辉偿还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017年12月7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自2017年12月8日起,利息及罚息的总额以尚欠借款1800000元为本金,按照《借款》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付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罚息部分不再计算复利)。 二、被告潘双儿、潘伟新、黄玉英、潘武二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廖少慧、潘云辉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廖少慧、潘云辉、潘双儿、潘伟新、黄玉英、潘武二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廖少慧、潘云辉、潘双儿、潘伟新、黄玉英、潘武二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