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明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3********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寿商初字第1952号
案号
(2015)寿法执字第04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钦光、李祥珍返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3076.01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其后利息应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杨明江、杨森吉对被告杨钦光、李祥珍所负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杨钦光、李祥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11-03
发布时间
2015-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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