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明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3********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寿商初字第1952号 |
案号 |
(2015)寿法执字第04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钦光、李祥珍返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3076.01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其后利息应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杨明江、杨森吉对被告杨钦光、李祥珍所负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杨钦光、李祥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1-03 |
发布时间 |
2015-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