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02民初5492号 |
案号 |
(2017)鲁1302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桂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朱保支行借款本金2693691.0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实际还款时间及金额,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分段计算并计复利)。 二、被告彭桂君、刘桂彬、傅玉环、刘杰、刘宏辉、刘晓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彭桂君、刘桂彬、傅玉环、刘杰、刘宏辉、刘晓龙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刘桂峰追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35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16 |
发布时间 |
2017-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